日前,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者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